一、目的
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,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、保管、使用等行为,保证我校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 号)以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二、范围:适用于我校实验所涉及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工作。
三、职责
1、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库房的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,负责监督、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;
2、药品保管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;
3、二级院部负责本院部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。
四、内容
1、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,严格执行“五双”制度(双人、双锁、双人收发、双人运输、双人使用)。
2、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,应及时卸货,轻搬轻放,严禁撞击,在待卸货期间,应指定专人看管,双人验收。
3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,核对品名、标志、数量、规格、包装、生产厂家等,并据实进行登记,做到账、货、卡相符。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,拒收货物,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处作出相关处理。
4、检查包装是否残破、泄漏、封闭不严、包装不牢等,如出现上述情况,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处作出相关处理。
5、检查储存量,根据库房面积、高度、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,不得超量储存。
6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院部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,采取“双人发放,双人复核,双人领用”。
7、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,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,管理台账要求完整、
清晰,购买量、用量、库存量必须一致,做好盘存工作,确保账实相符,及时向公
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。
8、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只允许用于教学、科研实验,使用院部要按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,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,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,不挪作他用、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。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。
9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、废液等废物,由各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,不得私自乱倒,污染环境。
10、未按学校规定购置、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的,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。触犯刑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